空头支票,指的是支票持有者划定收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能够让正当支配的存款并不能结算票据额度的支票。票据法划定支票出票人所出具的支票额度不能超过其在收款方处现实拥有的存款额度,即不可以出具空头支票,这就划定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结算竣事止,确保其在收款方处的存款银行账户中有足够结算支票额度的钱。对出具空头支票诈骗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出具空头支票诈骗财物的情形情节稍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划定要遵照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行政处罚。
《票据治理实施办法》第31条划定,“出具空头支票或是出具和预留的签章不符合的支票,不以诈骗财物为目的性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额度5%但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划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给予处罚。持票人有权划定出票人赔付支票2%的赔偿金。
针对空头支票的判罚也并非随便的,银行业会对这一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并见告当事人发放决定书。此外,财政部门还会对空头支票罚款加收相对应的手续费。因此为了您的利益不受损失,在开支票的时刻应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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