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住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港澳台职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解决《台港澳职员就业证》。同时,对《台湾香港澳门住民在内地就业治理划定》予以废止。
《通知》划定,从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职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解决《台港澳职员就业证》。8月23日,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职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将实时见告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解决。
《通知》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用期内的《台港澳职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职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实质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职员,可使用港澳台住民居住证、港澳住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住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用身份证件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营业,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条约(聘用条约)、人为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纪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实质料。
《通知》划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职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各地人社部门要将港澳台职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治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举行就业挂号和失业挂号,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职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
(经济日报 记者:韩秉志 见习编辑: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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